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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全國特教園區永續關懷協會組織章程

  • 照片說明文字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特教園區永續關懷協會組織章程
    本章程於102121日經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頒
    並經內政部103313日台內團字第1030093053號函准予核備
    第一章總則
     *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特教園區永續關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本會宗旨如下:
    全力推動特教生就業前後「是性教育、因材施教」,規劃技能專長培訓課程,持續學校教育成果,學習能力之延續,藉由終身教育、終身學習,使建立基本謀生能力。結合關懷弱勢特教生就業與安置、教養之企業與社會大眾,設立關懷弱勢營運據點,提供天使們良善的職場環境,發揮人盡其才為宗旨。
     *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全力推動全國特教生離校畢業後之就業、就養、回流教育及終身學習,永續關懷人本之服務精神。
    二、辦理特教生相關研習教育課程。
    三、成立各縣市地區「特教關懷奮鬥園區」
    四、負責辦理特教生適性多元人際溝通等專業轉銜服務。
    五、辦理「家庭論壇」,分享學習心得與增進家長與親子間之交流互動
    六、接受上級機關或政府交委辦之相關研習活動。
    七、辦理全國性之特教生或弱勢團體成長營、健康管理等研習活動。
    八、維護與爭取特教生及家人之各項權益與福利。
    九、辦理全國性特教園區會員及親子露營活動。
    十、辦理身心障礙者長期照顧事項。
    十一、        研究與身心障礙者相關的法律(包括長期照顧等)及規定,提出建言維護權益。
    十二、        辦理優質合法的農場。
    十三、        辦理身心障礙者各類型專長技能訓練與研習。
    十四、        成立負責個轉銜服務中心,協助特教生,再接受相關社會適性之識教育。
    十五、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服務事項。
     *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  第  七  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凡贊同本會宗旨:
    (一)創會會員:凡本會創會會員。(20131031日前入會)為創會會員。
    (二)個人會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本人、或是家屬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三)永久個人會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本人、或是家屬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一次繳納3,000元會費後,為永久個人會員。
    (四)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關、機構或團體,正常運作之組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五)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認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六)志工:凡擔任本會志工之團體或個人,認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志工。
     *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第  九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  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言行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大會)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指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遞補之。
     *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無給職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可決定解散之。
     *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四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費: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元、贊助會員新台幣300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元、贊助會員新台幣300元,永久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3000元。
    三、事業費。
    四、各界捐款。
    五、政府機構補助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102120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內政部103313日台內團字第1030093053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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